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2024年版)

时间: 2025-04-20 09:43:14 |   作者: ayx爱游戏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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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节、可转移、可中断资源纳入电力电量平衡,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建设运营需求响应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版)》(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区域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参加的需求响应市场交易行为。河北省内所有参与需求响应的市场成员需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采取以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

  第五条 本规则旨在建立需求响应市场化机制,构建“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的电力平衡保障新模式,促进电力充足供应。

  (一)推动电力保供从源随荷动向源网荷互动转变,激活需求侧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力市场运行。

  (二)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聚合工业生产、建筑温控、充电、储能和自备发电机等资源,构建用户侧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参与削峰需求响应、填谷辅助服务和电力市场。柔性可调节资源具有可转移、易错峰的特性,调用此类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对民生和经济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错峰检修、自备电厂顶峰增发、空调负荷、充电负荷等,应在需求响应时优先调用。

  (三)培育用户侧资源灵活主动参与、供需良性互动的市场生态,激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引导用户提高电能管理上的水准和综合能效,提升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 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以下简称河北省市场)按照分类推进、自愿参与、公平承担、以支定收的原则建设运营。

  因优先保障用户、市场化用户政策环境、社会责任承担方法不一样,需求响应参与主体适合分类推进。现阶段首先由高压用户实施需求响应,鼓励充电桩、通信基站、居民空调等低压柔性负荷资源以聚合形式参与需求响应,待市场成熟后逐步扩大至全部用户。

  电力用户依据自己负荷调节成本、生产任务安排等多种因素,自愿参与削峰需求响应,在电力供应紧张时,短时间让渡用能权,并获得经济激励。

  对于有效参与削减负荷的用户给予经济激励,补贴资金由全部高压工商业用户分担。

  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面向全部高压工商业用户(含市场化交易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包括未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当月高峰时段(含尖峰)用电量征收需求响应补贴费用。电网企业按月对费用进行滚动清算,补贴的费用在用户之间实现收支平衡。

  第七条 河北省需求响应市场分为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和实时响应三种类型。考虑市场成熟度可分步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需求响应市场。冀北电网按照京津唐电网整体安排启动日内和实时需求响应市场。

  (一)日前响应。电网企业于需求响应执行前一天,通过网上国网APP、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向参与主体发出邀约,用户于邀约截止时间前反馈应约容量,并在响应时段自行完成负荷调节,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二)日内响应。电网企业于需求响应执行前4小时,通过网上国网APP、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向参与主体发出邀约,用户于邀约截止时间前反馈应约容量,并在响应时段自行完成负荷调节,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三)实时响应。电网企业按签约负荷直接对用户进行远程调控,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第八条 河北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市场参与主体包括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

  (五)根据电力供应形势发布邀约,对负荷压减进展在线监控,按需采取远程负荷控制措施。

  (八)在电网故障等紧急状况下干预或中止市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九)按照市场监管需要,向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报送相关运作情况报告,接受监管。

  (一)自愿选择参与市场,进行用户注册与响应能力的申报。可独立参与市场或通过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市场。

  (二)自主决策报量报价策略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自行承担市场风险,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电网企业独立用户编号的高压用户,充电运营、通信基站等为同一法人,或具备关联关系的高低压用户可作为集团用户聚合参与。

  (三)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关口电能量信息采集系统),入市前完成远程跳闸传动试验。

  (四)配合供电企业核实响应能力,与供电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合作协议》(附件1)。柔性负荷资源应在需求响应合作协议中单独注明。企业错峰检修、自备电厂顶峰增发资源还应签订柔性负荷调度协议,作为需求响应合作协议的附件(附件2)。

  (一)熟悉本规则,具备向代理的用户更好的提供需求响应政策咨询、技术上的支持服务的业务能力。

  (三)代理用户聚合响应能力不低于5000千瓦。每个电力用户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代理。

  (四)负荷聚合商对代理用户应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将有关数据和调控通道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可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远程控制。参与实时需求响应类型,应建有电力负荷管理相关系统。

  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可调节资源普查。供电企业根据本规则核查电力用户档案信息,完成计量、采集装置核对和远程负控能力、模拟运营验证。负荷聚合商需与代理用户签订电力需求响应代理协议(附件3),并通过省负荷管理中心组织的响应能力验证和档案信息核查,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通过后,作为参与主体开展运营工作(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4)。

  市场参与主体注册网上国网APP账号,填报用户基础信息有关数据。注册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注册时,需提供《需求响应业务授权委托书》(附件5)。注册人变更预留手机号码时,应重新履行注册流程。

  (一)市场参与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网上国网APP发起变更申请,经供电企业审核后完成变更,并重新签订协议。

  (二)电力用户或者负荷聚合商代理的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档案信息变化时,应当在网上国网APP、电力营业厅办理档案信息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

  (三)退出市场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及时在网上国网APP提出注销申请,履行需求响应合作协议规定的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需求响应采取“月度申报、提前邀约、柔性优先”的模式组织并且开展,具体实施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按月度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发布需求响应申报公告,公告分为日前响应公告、日内响应公告、实时响应公告,公告内容包含需求响应时段、削峰负荷需求、最高限价、竞价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 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查看需求响应公告信息、用户历史基线负荷参考值(计算方式详见附件6),填写申报响应信息,日前响应申报包括申报响应负荷(kW)、其中柔性响应负荷(kW)、响应补贴价格(元/kWh),报量报价;日内响应只报量不报价。申报响应负荷最小单位为1kW,响应补贴价格最小单位为0.1元/kWh。申报响应负荷原则上不可以高于供电企业确认的最大响应能力。负荷聚合商、集团户作为整体申报。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根据申报信息,对市场参与主体申报的响应能力进行审核验证,并通过网上国网APP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依据市场参与主体申报的响应负荷和补贴价格,日前响应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出清,确定出清序位表;日内和实时响应按照“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出清,确定出清序位表。

  第二十条 按出清序位表,对序位表内市场参与主体申报响应负荷依次成交,成交响应负荷最后1kW的响应补贴价格(边际价格)为市场统一出清价格。

  第二十一条 出清后,电网企业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进行出清结果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结束后,公示结果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并通过短信、网上国网APP通知中标的市场参与主体(以下简称中标主体)。

  第二十二条 在预测发生电力供应紧张或存在缺口时,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的策略,电网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实施负荷管理措施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缺口情况,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按响应类型向全量中标主体发出邀约,并通过短信进行提醒。邀约内容有响应规模、响应日期、响应时段、邀约反馈截止时间、用户基线)等信息。中标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是否可参与本次需求响应、应约负荷。应约负荷原则上应不高于供电企业确认的最大响应能力,不低于供电企业确认的最大响应能力的50%。

  (一)日前和日内响应邀约。邀约截止后,按照“柔性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形成应约序位表。电网企业按照应约序位表依次确认参与响应的中标主体(以下简称响应主体)、应约负荷,直至满足负荷缺口。

  (二)日前响应应约负荷不能够满足负荷缺口时,调用日内和实时资源。仍不能够满足缺口时,按照“柔性优先、容量优先”的原则,调用月前形成的出清序位表中未应约用户补足;若仍不满足电力缺口,以缺口规模对应等级的有序用电方案用户补足,这两类用户不发放补贴。

  (三)实时响应不邀约,直接采取远程调控措施调用中标主体,应从出清序位表中年内调用次数最少主体开始依次调用,到达出清序位表末尾后从头开始。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通过网上国网APP向响应主体发送确认信息,并短信提醒做好执行准备,确认信息包含响应日期、响应时段、应约负荷;对未成为响应主体的应约用户,发送短信告知。

  第二十五条 响应主体在收到电网企业确认信息后,应提前做好用电安排,按时按量压降用电负荷。负荷聚合商、集团户负责通知并组织所聚合用户实施需求响应。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在响应开始后,对削峰响应负荷未达到应约负荷80%的响应主体,进行电话、短信提醒,仍不整改的,采取远程负荷控制等多种措施,确保响应执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按照负荷压降判定响应合不合格,以削减电量作为结算依据。负荷聚合商、集团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判定。

  第二十八条 响应结束后,电网企业组织需求响应效果评估与执行评价,以响应主体基线电量与实际参与响应时段电量的差值计算有效响应电量。

  第二十九条 市场参与主体月内累计2次不参与应约的中标用户、负荷聚合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年内累计3次不参与应约的中标用户、负荷聚合商,取消其次年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需求响应补贴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的方式分摊。日前和日内响应采用电量补贴方式。实时响应采用容量+电量补贴方式。

  电量补贴:日前响应按照出清价格进行补贴,日内响应按照出清价格1.5倍进行补贴,实时响应按照出清价格的3倍进行补贴。日前调用日内和实时资源时,按照日内、实时资源对应价格补贴。电量补贴按照运营规则,采用“基于响应负荷的阶梯式”补贴方案。

  容量补贴:在需求响应执行月,给予实时响应的中标主体容量补贴,标准按照8元/千瓦·月。电网企业按月持续监测实时响应中标主体的用电状态,当月晚峰时段(夏季20~22时、冬季晚峰17~19时)平均负荷不应低于中标备用容量,否则视为无效容量,不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基于响应负荷的阶梯式”补贴方案是指根据响应主体响应负荷(有效响应电量除以响应时间)与应约负荷的比值(负荷响应率),按照出清价格和有效响应电量进行核算。

  (二)当负荷响应率在80%—120%之间时,按有效响应电量乘以出清价格进行补贴;

  (三)当负荷响应率高于120%时,120%—150%部分按有效响应电量乘以出清价格的0.5倍进行补贴;15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需求响应执行月(M月)的次月,按照本规则有关要求计算补贴费用,在网上国网APP公示后,M+2月进行结算与发放。独立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集团户补贴费用由电网企业发放至电力用户电费账户。负荷聚合商及其代理用户分成比例由双方按照需求响应代理协议协商确定,向电网企业提交经双方盖章确认的确认单,补贴费用由电网企业按确认单清分并分别发放至代理用户电费账户和负荷聚合商指定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负荷聚合商负荷响应率低于80%时,低于80%的部分按偏差电量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2倍出清价格,考核费用纳入需求响应补贴资金池参与清算。负荷聚合商以银行履约保函、保险的方式向电网公司可以提供违约担保,每1千瓦聚合响应规模不低于4.5元,银行履约保函、保险受益人确定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出现负荷聚合商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考核费用时,电网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使用该负荷聚合商的履约保函清算其欠费。

  第三十六条 以聚合形式或直接参与需求响应的高压工商业用户,在获得需求响应补贴费用的同时,也承担需求响应补贴资金的分摊。

  第三十八条 每次响应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完成实际响应结果的统计,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网上国网APP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三十九条 经公示后的补贴费用,由电网企业按月汇总报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后发放。

  第四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供电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乎条件的用户热情参加市场,并向不参与的用户做好政策告知。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要加强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保障需求响应执行过程在线监测、精准控制,以最低成本实现负荷控制效果最优化。

  第四十四条 鼓励各市场参与主体建设本地化能量管理系统,提升负荷响应精准度。

  第四十五条 响应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时应按时、足额响应。若发生不降反升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及时报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其行为影响程度,采取通报警告、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约定公示数据,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数据需求,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提供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第四十七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依规定报送,并在技术支撑平台披露相关市场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场参与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可向电网企业提出,由电网企业负责解释。

  (一)负荷聚合商:需求侧负荷调节负荷机构,具有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侧资源的能力,可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为电力用户更好的提供参与需求响应、电力市场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二)市场参与主体:通过供电企业需求响应准入资格审核检查,完成响应协议签订与平台账号注册的电力用户、集团户、负荷聚合商。

  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河北市场实际运营情况,对本规则相关条款出具补充说明或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冀发改电力〔2022〕4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3〕407号)废止。